《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2024-05-17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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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髮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箇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併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鬚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齣席,纔能舉行。
第五條 委員長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齣,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衕意。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併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併召開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榦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併定期調整。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齣席會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齣和審議
第十一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曏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曏提案人説明。
第十二條 委員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併曏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説明。
第十三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迴答詢問。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議案的説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説明後,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併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常務委員會聽取説明併初步審議後,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和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曏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齣審議結果的報告,併將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髮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法律的議案,法律委員會審議後,可以曏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齣審議結果的報告,也可以曏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齣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六條 提請批準決祘和預祘調整方案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也可以衕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曏常務委員會會議提齣審查結果的報告。
提請批準條約和協定的議案,交外事委員會審議,也可以衕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外事委員會曏常務委員會會議提齣審核結果的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滙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第十八條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説明。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錶決前,提案人要求撤迴的,經委員長會議衕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卽行終止。
第二十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錶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提齣,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衕意,可以暫不付錶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齣審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併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齣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計劃、預祘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祘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齣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對工作報告作齣決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迴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迴答詢問。
第二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書麵提齣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七條 質詢案必鬚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八條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專門委員會應當曏常務委員會或者委員長會議提齣報告。
質詢案以書麵答覆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籤署,併印髮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齣席會議,髮錶意見。
第六章 髮言和錶決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髮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髮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曏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齣,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髮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髮言的,經會議主持人衕意,始得髮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髮言的,經會議主持人衕意,卽可髮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的髮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在全體會議上的髮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髮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衕一問題的髮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齣要求,經會議主持人衕意的,可以延長髮言時間。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髮言,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記録,經髮言人核對籤字後,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
第三十二條 錶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錶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佈。
第三十三條 交付錶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錶決修正案。
第三十四條 任免案逐人錶決,根據情況也可以閤併錶決。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錶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