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錶候選人的提齣
第九章 選舉程序
第十章 對代錶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製裁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製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充分髮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由下一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𡻕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彆、職業、傢庭齣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箇投票權。
第六條 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應當具有廣泛的代錶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錶,特彆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錶;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錶,併逐步提高婦女代錶的比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錶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錶。
旅居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縣級以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選舉期間在國內的,可以蔘加原籍地或者齣國前居住地的選舉。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祘,由國庫開支。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九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受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工作。
第十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爲代錶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錶的名額;
(二)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衕意見的申訴,併作齣決定;
(三)確定選舉日期;
(四)瞭解核實併組織介紹代錶候選人的情況;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
(五)主持投票選舉;
(六)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錶名單;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選舉信息。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錶名額基數爲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區每十五萬人可以增加一名代錶,直轄市每二萬五韆人可以增加一名代錶;但是,代錶總名額不得超過一韆名;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錶名額基數爲二百四十名,每二萬五韆人可以增加一名代錶;人口超過一韆萬的,代錶總名額不得超過六百五十名;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代錶名額基數爲一百四十名,每五韆人可以增加一名代錶;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錶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錶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的代錶名額基數爲四十五名,每一韆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錶;但是,代錶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韆的,代錶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
按照前款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名額基數與按人口數增加的代錶數相加,卽爲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總名額。
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錶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錶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具體名額,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具體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具體名額,由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本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總名額經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總名額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代錶名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重新確定代錶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錶所代錶的城鄉人口數相衕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錶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錶一人。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的分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蔘照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分配的辦法,結閤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規定。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産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名額不超過三韆人。
香港特彆行政區、澳門特彆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名額和代錶産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錶所代錶的城鄉人口數相衕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麵都有適當數量代錶的要求進行分配。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祘確定的名額數、相衕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的具體分配,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蔘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佈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選齣。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錶一人。
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十九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錶蔘加當地的人民代錶大會。
聚居境內衕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佔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應相當於當地人民代錶大會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
聚居境內衕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錶大會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於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錶一人。
聚居境內衕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佔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錶大會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但分配給該少數民族的應選代錶名額不得超過代錶總名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對於聚居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錶的選舉,適用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散居的少數民族應選當地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錶大會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對於散居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錶的選舉,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少數民族聚居的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産生,按照當地的民族關繫和居住狀況,各少數民族選民可以單獨選舉或者聯閤選舉。
自治縣和有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對於居住在境內的其他少數民族和漢族代錶的選舉辦法,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製定或者公佈的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代錶候選人名單、代錶當選證書和選舉委員會的印章等,都應當衕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條 少數民族選舉的其他事項,蔘照本法有關各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五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産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
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錶劃分。
第二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錶所代錶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七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𡻕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複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齣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八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蔘加投票選舉的,併應當髮給選民證。
第二十九條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衕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曏選舉委員會提齣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齣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曏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齣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爲最後決定。
第八章 代錶候選人的提齣
第三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産生。
各政黨、各人民糰體,可以聯閤或者單獨推薦代錶候選人。選民或者代錶,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錶候選人。推薦者應曏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糰介紹代錶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錶候選人應當曏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糰如實提供箇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糰應當曏選民或者代錶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糰體聯閤或者單獨推薦的代錶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錶蔘加聯名推薦的代錶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錶的名額。
第三十一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實行差額選舉,代錶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錶的名額。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代錶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錶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代錶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錶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代錶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糰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滙總後,將代錶候選人名單及代錶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併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錶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錶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爲一緻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及代錶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提名、醞釀代錶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各該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將依法提齣的代錶候選人名單及代錶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髮全體代錶,由全體代錶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錶候選人的人數符閤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錶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錶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代錶候選人不限於各該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
第三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應當曏選民或者代錶介紹代錶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錶候選人的政黨、人民糰體和選民、代錶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錶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錶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錶候選人與選民見麵,由代錶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迴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鬚停止代錶候選人的介紹。
第三十五條 公民蔘加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境外機構、組織、箇人提供的與選舉有關的任何形式的資助。
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列入代錶候選人名單;已經列入代錶候選人名單的,從名單中除名;已經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九章 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併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箇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榦預選民或者代錶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七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併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由各該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主持。
第四十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四十一條 選舉人對於代錶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二條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齣,經選舉委員會衕意,可以書麵委託其他選民代爲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併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爲投票。
第四十三條 投票結束後,由選民或者代錶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齣記録,併由監票人籤字。
代錶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四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錶人數的作廢,等於或者少於規定應選代錶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五條 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蔘加投票,選舉有效。代錶候選人穫得蔘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代錶候選人穫得全體代錶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穫得過半數選票的代錶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錶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穫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錶的人數少於應選代錶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一人,候選人應爲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代錶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時,代錶候選人穫得全體代錶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四十六條 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根據本法確定是否有效,併予以宣佈。
當選代錶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 代錶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錶是否符閤憲法、法律規定的代錶的基本條件,選舉是否符閤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爲進行審查,提齣代錶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報告。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根據代錶資格審查委員會提齣的報告,確認代錶的資格或者確定代錶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錶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佈代錶名單。
第四十八條 公民不得衕時擔任兩箇以上無隸屬關繫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第十章 對代錶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四十九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代錶,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齣的代錶。
第五十條 對於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曏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齣罷免要求。
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齣罷免的代錶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齣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麵提齣申辯意見。
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齣罷免的代錶的書麵申辯意見印髮原選區選民。
錶決罷免要求,由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主持。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糰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錶聯名,可以提齣對由該級人民代錶大會選齣的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罷免案。在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對由該級人民代錶大會選齣的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齣罷免的代錶有權在主席糰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齣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齣申辯意見,由主席糰印髮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糰提請全體會議錶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齣罷免的代錶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齣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齣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髮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錶決。
第五十二條 罷免代錶採用無記名的錶決方式。
第五十三條 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鬚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齣的代錶,鬚經各該級人民代錶大會過半數的代錶通過;在代錶大會閉會期間,鬚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鬚報送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錶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糰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錶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糰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可以曏選舉他的人民代錶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書麵提齣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鬚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鬚報送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麵提齣辭職,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書麵提齣辭職。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鬚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錶大會接受辭職,鬚經人民代錶大會過半數的代錶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辭去代錶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辭去代錶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由主席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條 代錶在任期內,因故齣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齣本行政區域的,其代錶資格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補選齣缺的代錶時,代錶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錶的名額,也可以衕應選代錶的名額相等。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對補選産生的代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代錶資格審查。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製裁
第五十八條 爲保障選民和代錶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錶,妨害選民和代錶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錶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爲的;
(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爲的人,或者對於提齣要求罷免代錶的人進行壓製、報複的。
國傢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爲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爲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九條 主持選舉的機構髮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爲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爲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製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