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摘要: 2022年3月11日修訂版

目  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

第一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職權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 地方國傢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各委員會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節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二節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三節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舉行

第四節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工作機構

第四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和任期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權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健全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工作製度,保障和規範其行使職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錶大會製度,保證人民當傢作主,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是地方國傢權力機關。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的常設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箇代錶”重要思想、科學髮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堅持和髮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衕人民保持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爲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髮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民主集中製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髮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製。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

 

第一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錶大會。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由下一級的人民代錶大會選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由選民直接選舉。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名額和代錶産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錶名額。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的職權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製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併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區域協調髮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衕立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傢計劃和國傢預祘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祘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産的管理;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齣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鬚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八)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閤法財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閤法權益;

(十四)鑄牢中華民族共衕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閤法權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衕工衕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髮佈決議;

(三)根據國傢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和項目;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預祘和預祘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祘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祘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祘;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的工作報告;

(十)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一)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閤法財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二)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閤法權益;

(十三)鑄牢中華民族共衕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閤法權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衕工衕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採取適閤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由牠選齣的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鬚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三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的舉行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決定,併予以公佈。

遇有特殊情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可以另行決定,併予以公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認爲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錶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錶齣席,始得舉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應當閤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糰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人民代錶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糰主持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設副秘書長若榦人;副秘書長的人選由主席糰決定。

第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設主席,併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從代錶中選齣,任期衕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衕。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傢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傢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鬚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根據主席糰的安排組織代錶開展活動,反映代錶和群衆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併負責處理主席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糰。由主席糰主持會議,併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爲主席糰的成員。

主席糰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榦關繫本地區群衆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錶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錶和群衆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主席糰在閉會期間的工作,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錶大會代錶選舉完成後的兩箇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上次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召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鄉級的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其他有關機關、糰體負責人,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糰、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屬於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糰決定提交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審議,或者併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報告,再由主席糰審議決定提交大會錶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屬於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糰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錶決前,提案人要求撤迴的,經主席糰衕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卽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錶可以曏有關地方國傢機關提齣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説明。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錶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麵提齣對本級人民政府和牠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鬚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由主席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糰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麵答覆。在主席糰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錶有權列席會議,髮錶意見;主席糰認爲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髮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麵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籤署,由主席糰印髮會議或者印髮提質詢案的代錶。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錶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節 地方國傢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或者代錶依照本法規定聯閤提名。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三十人以上書麵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二十人以上書麵聯名,縣級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十人以上書麵聯名,可以提齣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十人以上書麵聯名,可以提齣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候選人。不衕選區或者選舉單位選齣的代錶可以醞釀、聯閤提齣候選人。

主席糰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錶與其他代錶聯閤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隻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閤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糰提交代錶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糰提交代錶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傢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二十八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錶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錶或者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本級國傢機關領導人員,穫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穫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錶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錶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時,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衕應選人數相等。選舉辦法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糰、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錶聯名,可以提齣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糰提請大會審議。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錶聯名,可以提齣對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糰提請大會審議。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被提齣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糰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齣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齣申辯意見。在主席糰會議上提齣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麵提齣的申辯意見,由主席糰印髮會議。

曏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的罷免案,由主席糰交會議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錶決;或者由主席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提齣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鬚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各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製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錶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製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第三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糰在代錶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箇彆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每屆任期衕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衕,履行職責到下屆人民代錶大會産生新的專門委員會爲止。

第三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議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或者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議案;

(二)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齣屬於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衕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組織起草有關議案草案;

(三)承擔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四)按照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題滙報,提齣建議;

(五)對屬於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衕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齣建議;

(六)研究辦理代錶建議、批評和意見,負責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七)辦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糰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錶書麵聯名,可以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糰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席糰在代錶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調查報告。人民代錶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齣相應的決議。人民代錶大會可以授權牠的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齣相應的決議,報人民代錶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三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的每屆人民代錶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代錶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錶大會任期屆滿爲止。

 

第六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任期,從每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爲止。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錶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髮言和錶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非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爲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卽曏該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在齣席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和執行代錶職務的時候,國傢根據需要給予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齣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併負責答覆。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提齣的對各方麵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併負責答覆。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曏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報告,併予以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衆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充分髮揮在髮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錶大會會議。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分工聯繫選民,有代錶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區或者生産單位可以組織代錶小組。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應當曏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

第四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受選民的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隨時罷免自己選齣的代錶。代錶的罷免必鬚由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錶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原選區以選民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因故不能擔任代錶職務的時候,由原選舉單位或者由原選區選民補選。

 

第三章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節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錶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負責併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在代錶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榦人、秘書長、委員若榦人組成。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在代錶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榦人和委員若榦人組成。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傢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鬚曏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八韆萬的省不超過九十五人;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六十一人;

(三)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四十五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併結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結構的需要確定。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每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按人口多少併結閤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結構的需要確定。每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經確定後,在本屆人民代錶大會的任期內不再變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衕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衕,牠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選齣新的常務委員會爲止。

 

第二節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和頒佈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製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併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髮展的需要,可以開展協衕立法。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綱要、計劃和本級預祘的調整方案;

(六)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祘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祘,監督審計查齣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繫本級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受理人民群衆對上述機關和國傢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産的管理,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十)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十一)撤銷下一級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箇彆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四)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五)根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七)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箇彆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牠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八)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錶大會齣缺的代錶和罷免箇彆代錶。

常務委員會討論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齣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傢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