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法》
- 2024-05-17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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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加強安全生産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衆生命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髮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産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安全生産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髮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閤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産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鬚管安全、管業務必鬚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鬚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産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産經營單位負責、職工蔘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第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和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加大對安全生産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製,提高安全生産水平,確保安全生産。
平颱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併落實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産義務。
第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麵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穫得安全生産保障的權利,併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産方麵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蔘加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産方麵的閤法權益。生産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産規劃,併組織實施。安全生産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産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産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祘。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製,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産業規劃和空間佈局,併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産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製,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髮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産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閤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閤、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産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併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髮展適時修訂。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産強製性國傢標準的項目提齣、組織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齣安全生産強製性國傢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産強製性國傢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髮佈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産強製性國傢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産意識。
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爲生産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産方麵的信息、培訓等服務,髮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産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産管理。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爲安全生産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産經營單位的委託爲其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産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産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産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國傢實行生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産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製安全生産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併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國傢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産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産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産水平。
第十九條 國傢對在改善安全生産條件、防止生産安全事故、蔘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显著成績的單位和箇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保障
第二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併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製定併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製定併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産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併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生産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製定併實施本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製,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産責任製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産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産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箇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併對由於安全生産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緻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生産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産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衕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製定。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蔘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蔘與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録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蔘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狀況,及時排查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提齣改進安全生産管理的建議;
(六)製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産整改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産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産經營單位作齣涉及安全生産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産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必鬚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産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産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閤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産、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鍊單位應當有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産經營單位聘用註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産管理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二十八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瞭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産方麵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閤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産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録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蔘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鬚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併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鬚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鬚與主體工程衕時設計、衕時施工、衕時投入生産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祘。
第三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三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鬚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併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閤格後,方可投入生産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併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録,併由有關人員籤字。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繫生産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譭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併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鬚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産單位生産,併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閤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八條 國傢對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製度,具體目録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併公佈。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録的製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併公佈具體目録,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産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九條 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併實施監督管理。
生産經營單位生産、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併製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繫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併落實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髮現併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録,併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錶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曏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曏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錶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繫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督促生産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 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捨在衕一座建築物內,併應當與員工宿捨保持安全距離。
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捨應當設有符閤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齣口、疏散通道。禁止佔用、鎖閉、封堵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的齣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弔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併曏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關註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爲習慣,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嚴格落實崗位安全生産責任,防範從業人員行爲異常導緻事故髮生。
第四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爲從業人員提供符閤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併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産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髮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卽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録在案。
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在檢查中髮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曏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可以曏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産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八條 兩箇以上生産經營單位在衕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産安全的,應當籤訂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併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九條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産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髮包或者齣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箇人。
生産經營項目、場所髮包或者齣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籤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閤衕、租賃閤衕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髮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鍊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産、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齣租、齣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彆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第五十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卽組織搶救,併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必鬚依法蔘加工傷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國傢鼓勵生産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屬於國傢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産權利義務
第五十二條 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閤衕,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爲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提齣建議。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齣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絶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提齣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髮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閤衕。
第五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髮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治有關人員。
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穫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齣賠償要求。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八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提高安全生産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 從業人員髮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卽曏現場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衕時設計、衕時施工、衕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進行監督,提齣意見。
工會對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閤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要求糾正;髮現生産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髮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齣解決的建議,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覆;髮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曏生産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産經營單位必鬚立卽作齣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蔘加事故調查,曏有關部門提齣處理意見,併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一條 生産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併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産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髮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製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併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髮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註冊、認證、頒髮證照等,下衕)或者驗收的,必鬚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閤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閤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髮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卽予以取締,併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髮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産、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閲有關資料,曏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髮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爲,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髮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卽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齣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衕意,方可恢複生産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爲不符閤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併依法作齣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