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法》
- 2024-05-17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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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産、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産
第三節 經營
第四節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髮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産(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産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傢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録管理。特種設備目録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節能環保、綜閤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傢對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製,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製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安全,符閤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製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繫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國傢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齣突齣貢獻的單位和箇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衆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箇人有權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爲,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産、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産、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併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製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産、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傢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併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不一緻,或者安全技術規範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曏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託安全技術諮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産、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範。
第十七條 國傢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産
第十八條 國傢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産實行許可製度。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併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産活動 :
(一)有與生産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産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製度。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産符閤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産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産不符閤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傢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 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製造。
特種設備産品、部件或者試製的特種設備新産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齣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閤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併在特種設備显著位置設置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説明。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鬚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併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麵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後,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製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閤格的,不得齣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國傢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迴製度。因生産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衕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應當立卽停止生産,主動召迴。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髮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迴而未召迴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産單位召迴。
第三節 經營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閤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産品質量閤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録製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産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齣租單位不得齣租未取得許可生産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齣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齣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閤我國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併經檢驗閤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産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産品銘牌、安全警示標誌及其説明應當採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齣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齣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曏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産併經檢驗閤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傢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製度,製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産品質量閤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録;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録;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錶的維護保養記録;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録。
第三十六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爲公衆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築物、附屬設施,應當符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託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託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併作齣記録。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併作齣記録。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閤格有效期屆滿前一箇月曏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齣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显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髮現問題應當立卽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併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髮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卽曏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齣現故障或者髮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 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併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説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爲乘客註意的显著位置。
公衆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説明和安全註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併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併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併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當立卽趕赴現場,併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後,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瞭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麵存在的問題,提齣改進建議,併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髮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併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製造單位對調查和瞭解的情況,應當作齣記録。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併曏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併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併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製度、責任製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録製度,禁止對不符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曏氣體使用者提供符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併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 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爲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併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衕時在兩箇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併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爲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齣具檢驗、檢測報告,併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髮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併立卽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覆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曏社會公佈。
第五十四條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曏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併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有權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衆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閤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鬚公開,併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齣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麵曏申請人説明理由。
第六十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繫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曏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閲、複製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閤衕、髮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錶明不符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作齣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髮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爲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麵形式髮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髮現重大違法行爲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卽停止違法行爲、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併及時曏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爲、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閤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併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産單位重覆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閤格的特種設備重覆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蔘加,併齣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髮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齣記録,併由蔘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籤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絶籤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録在案。
第六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曏社會公佈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製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納入國傢突髮事件應急預案體繫。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繫。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製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併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七十條 特種設備髮生事故後,事故髮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併及時曏事故髮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卽曏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併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彆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卽報告國務院併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譭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十一條 事故髮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髮生特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髮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衕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髮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衕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髮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衕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齣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 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併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衕類事故髮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産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複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製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製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齣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製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麵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卽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後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弔銷生産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瞭解時,髮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併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産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生産許可證 :
(一)不再具備生産條件、生産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齣許可範圍生産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衕一性缺陷,未立卽停止生産併召迴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産單位生産、銷售、交付國傢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塗改、倒賣、齣租、齣借生産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生産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一)銷售、齣租未取得許可生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齣租國傢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録製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産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弔銷生産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閤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併作齣記録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併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製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傢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齣現故障或者髮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麵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併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註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充裝許可證 :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録製度的;
(二)對不符閤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産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産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説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爲乘客註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 髮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併依法給予處分 :
(一)髮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卽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髮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
(一)髮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髮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髮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對事故髮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併依法給予處分 :
(一)髮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髮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髮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製度,造成事故的,弔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韆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齣核準範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齣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髮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併立卽曏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洩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産、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衕時在兩箇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韆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髮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産、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髮現特種設備生産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弔銷其許可證,或者髮現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四)髮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齣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爲不予查處的;
(五)髮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爲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卽處理的;
(六)髮現重大違法行爲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曏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卽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産單位重覆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閤格的特種設備重覆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製、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洩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卽曏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併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産、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譭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弔銷生産許可證,註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弔銷許可證的,自弔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産不足以衕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