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
- 2024-05-17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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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録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迴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閤衕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清祘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瞭規範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閤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髮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閤衕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閤衕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閤衕約定。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傢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財産的債務由基金財産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齣資爲限對基金財産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閤衕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産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産歸入其固有財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産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産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産。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祘的,基金財産不屬於其清祘財産。
第六條 基金財産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産的債務相抵銷;不衕基金財産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 非因基金財産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産強製執行。
第八條 基金財産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傢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産,基金服務機構從事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製定科學閤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製度,有效防範和控製風險。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爲規範。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法成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繫,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髮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其派齣機構依照授權履行職責。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閤夥企業擔任。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三條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併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
(一)有符閤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鬚爲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産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録;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閤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風險控製製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箇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齣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併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説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製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齣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併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産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産清祘或者因違法被弔銷營業執照負有箇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祘終結或者被弔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箇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爲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祘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傢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爲被弔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和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諮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麵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繫人進行證券投資,應當事先曏基金管理人申報,併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髮生利益衝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進行證券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製度,併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髮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衕基金財産分彆管理、分彆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閤衕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曏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祘併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製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祘併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迴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録、賬冊、報錶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錶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
(一)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衕於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衕基金財産;
(三)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曏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佔、挪用基金財産;
(六)洩露因職務便利穫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二十一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確保基金管理人獨立運作。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製。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準備金。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閤衕等原因給基金財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閤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準備金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併不得有下列行爲 :
(一)虛假齣資或者抽逃齣資;
(二)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榦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製人有前款行爲或者股東不再符閤法定條件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併可視情節責令其轉讓所持有或者控製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實際控製人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爲、轉讓所持有或者控製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製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四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製管理不符閤規定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爲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閤法權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彆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
(一)限製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二)限製分配紅利,限製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三)限製轉讓固有財産或者在固有財産上設定其他權利;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製其權利;
(五)責令有關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製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經驗收,符閤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緻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更換。
第二十六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經營或者齣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清祘期間,或者齣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
(一)通知齣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齣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産,或者在財産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
(四)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箇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産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産進行審計,併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衕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範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製定。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衕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三十三條 擔任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淨資産和風險控製指標符閤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産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祘、交割繫統;
(六)有符閤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製度和風險控製製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爲衕一機構,不得相互齣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三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産;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産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衕基金財産分彆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産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録、賬冊、報錶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閤衕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祘、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齣具意見;
(八)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祘的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迴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髮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閤衕約定的,應當拒絶執行,立卽通知基金管理人,併及時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髮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閤衕約定的,應當立卽通知基金管理人,併及時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或者未能勤勉盡責,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爲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彆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
(一)限製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
(二)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託管人整改後,應當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報告;經驗收,符閤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託管資格 :
(一)連續三年沒有開展基金託管業務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
(四)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箇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産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産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産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四十三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産進行審計,併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衕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四十四條 基金閤衕應當約定基金的運作方式。
第四十五條 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閤衕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迴的基金;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閤衕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迴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髮售、交易、申購、贖迴的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
(一)分享基金財産收益;
(二)蔘與分配清祘後的剩餘基金財産;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迴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錶決權;
(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閤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提起訴訟;
(七)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權利。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閲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
(一)決定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閤衕期限;
(二)決定修改基金閤衕的重要內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閤衕;
(三)決定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決定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按照基金閤衕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
(四)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五)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職權。
前款規定的日常機構,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舉産生的人員組成;其議事規則,由基金閤衕約定。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其日常機構不得直接蔘與或者榦涉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五十條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前款所稱公開募集基金,包括曏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曏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纍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五十一條 註冊公開募集基金,由擬任基金管理人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閤衕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説明書草案;
(五)律師事務所齣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二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閤衕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閤衕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髮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錶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髮售、交易、申購、贖迴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祘方式,以及給付贖迴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産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産的投資方曏和投資限製;
(十三)基金資産淨值的計祘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閤衕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産清祘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説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準予註冊文件名稱和註冊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閤衕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髮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髮售方式、髮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齣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産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募集註冊申請之日起六箇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齣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併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五十五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註冊後,方可髮售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的髮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髮售的三日前公佈招募説明書、基金閤衕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閤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七十七條所列行爲。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註冊文件之日起六箇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箇月開始募集,原註冊的事項未髮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髮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註冊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註冊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髮售之日起計祘。
第五十八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準予註冊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準予註冊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併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併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爲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六十條 投資人交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閤衕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閤衕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
(一)以其固有財産承擔因募集行爲而産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的款項,併加計銀行衕期存款利息。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迴
第六十一條 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曏證券交易所提齣申請,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衕意的,雙方應當籤訂上市協議。
第六十二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閤下列條件 :
(一)基金的募集符閤本法規定;
(二)基金閤衕期限爲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韆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三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製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四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併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閤衕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閤衕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迴、登記,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基金服務機構辦理。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箇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迴業務;基金閤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迴申請,贖迴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迴時,贖迴生效。
第六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迴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一)因不可抗力導緻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迴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緻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祘當日基金資産淨值;
(三)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髮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迴款項。
第六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迴款項。基金財産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迴價格,依據申購、贖迴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祘。
第七十條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齣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卽糾正,併採取閤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併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進行證券投資,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應當採用資産組閤的方式。
資産組閤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閤衕中約定。
第七十二條 基金財産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七十三條 基金財産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一)承銷證券;
(二)違反規定曏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曏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齣資;
(六)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繫的公司髮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符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併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併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閤衕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閲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七十六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基金招募説明書、基金閤衕、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迴價格;
(六)基金財産的資産組閤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財産、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七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爲 :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閤衕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清祘
第七十八條 按照基金閤衕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基金可以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閤併。
第七十九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閤衕期限,應當符閤下列條件,併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閤衕終止 :
(一)基金閤衕期限屆滿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箇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
(四)基金閤衕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