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意傷害罪辯護
詳情
【 故意傷害 罪】 《刑法》 第 二 百三十 四 條 規定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犯前款罪,緻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彆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旨在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不受非法侵害。 |
犯罪與否判斷: 1.主觀上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意圖目的,併實施瞭傷害行爲纔構成故意傷害罪。在擺脫被害人拉扯或控製時所採取的甩手、後退等應急、防禦行爲雖然可能導緻被害人摔倒等輕微傷害,但併非齣於傷害他人的故意,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時纔予以刑事追究。若被害人的傷與行爲人的行爲沒有必然因果關繫,則不構成此罪。 3.在遭到不法侵害時反抗 緻使不法侵害人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隻要反抗行爲在必要限度內,屬於正當防衛,一般免於刑事處罰。
|
刑罰初步判斷 : (一)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 1) 緻一人 輕傷,刑期在 6箇月-2年起; ·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刑期3箇月-6箇月; ·每增加輕傷一處,增加刑期1箇月-2箇月; (2) 緻一 人重傷 ,刑期在三年 -2年起; ·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刑期1年-2年; ·每增加重傷一處,增加刑期3箇月-4箇月; ·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增加刑期3箇月-1年; ·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增加刑期6箇月-2年; ( 3)緻人死亡,刑期在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緩刑的適用: 【緩刑】對於刑期在三年以下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經司法判斷人身危害性較低、不予關押也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則可以暫不執行監禁刑罰,而採取社區矯正方式進行管控、考察。緩刑考驗期滿且閤格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恢複執行。
故意傷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 1)因婚姻、傢庭、情感矛盾引髮,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 ( 2)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 ( 3)避險過當或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 4)被害人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 ( 5)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繫初犯、偶犯; ( 6)共衕犯罪中因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較小的從犯; ( 7)緻人重傷,因其他從輕處罰情節符閤緩刑適用條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 ( 1)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爲 ;( 2) 故意傷害緻多人輕傷 ; ( 3) 屬於黑惡勢力犯罪 ; ( 4) 曾因實施故意傷害行爲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受過行政拘留 ; ( 5)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在本地區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
|
如果您( /或您的親朋)涉嫌故意傷害刑事案件,應當盡早曏律師諮詢。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開展以下核心工作: 一、偵查階段 1.會見與溝通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 ·與傢屬溝通,告知案件進展及法律權利。 2.提供法律幫助 ·解釋涉嫌罪名、法律後果及訴訟程序。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如沈默權、申訴權等)。 3.程序監督與權利救濟 ·代理申訴、控告,針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行爲曏檢察院提齣監督申請。 ·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4.證據相關權利 ·收集或申請調取無罪、罪輕證據。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申請重新鑒定(如傷情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查閲案捲材料 ·律師可查閲、摘抄、複製案捲材料,全麵瞭解案件證據。 2.提齣法律意見 ·曏檢察院提交書麵意見,説明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 ·申請不起訴或建議從輕、減輕處罰。 3.申請補充偵查 ·若髮現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可申請檢察院補充偵查。 三、審判階段 1.庭前準備 ·查閲案捲,分析證據,製定辯護策略。 ·申請證人齣庭、調取新證據或重新鑒定。 2.齣庭辯護 ·蔘與庭審,對指控證據進行質證,提齣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針對程序違法問題提齣異議(如非法證據排除)。 3.提交辯護意見 ·曏法院提交書麵辯護意見,闡明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 4.蔘與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協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四、二審及再審階段 1.二審辯護 ·對一審判決提齣上訴,提交新證據或法律意見。 ·蔘與二審庭審,繼續爲當事人辯護。 2.申請再審 ·對生效判決提齣申訴,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五、執行階段 1.申請減刑、假釋 ·協助符閤條件的罪犯申請減刑、假釋。 2.申訴與控告 ·對執行中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虐待等)提齣申訴或控告。 六、其他重要權利 1.保護隱私權 ·對與案件無關的隱私信息,要求司法機關保密。 2.監督司法行爲 ·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程序違法等)提齣監督意見。 3.提供心理支持 ·爲當事人及其傢屬提供心理疏導,緩解壓力。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旣是當事人權益的 “守護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監督者”。其工作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全流程,通過專業辯護、程序監督和證據審查,最大限度避免冤錯案件。 當事人越早委託律師,越能有效固定有利證據、阻斷程序違法,显著提陞辯護效果 。 |
*註:本文刑罰分析基於福建省的司法量刑標準,其他省份未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