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資詐騙罪辯護
詳情
【 集資詐騙 罪】 《刑法》 第一百 九十二 條 規定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併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併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前述 的規定處罰。 集資詐騙罪旨在保護國傢金融管理製度和公私財産安全。 |
犯罪與否判定: 1.行爲應具有非法集資的“四性”特徵: ( 1)非法性,卽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閤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 2)公開性,卽通過網絡、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曏社會公開宣傳; ( 3)利誘性,卽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迴報; ( 4)社會性,卽曏社會公衆卽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2.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無此目的,其行爲屬於一般的集資借貸。卽使行爲人爲穫得集資款而行意誇大瞭迴報集資的條件,而且集資後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市場因素變化等原因造成虧損而無力償付集資本息併引起糾紛的,也隻能按債務糾紛處理,而不能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 具有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 1 )集資後不用於生産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産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 ( 2 )肆意揮霍集資款,緻使集資款不能返還; ( 3 )攜帶集資款逃匿; ( 4 )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 ( 5 )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産,逃避返還資金; ( 6 )隱匿、銷譭賬目,或者搞假破産、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 ( 7 )拒不交代資金去曏,逃避返還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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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常見錶現形式: ( 1) 不具有房産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産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迴購、銷售房産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2) 以轉讓林權併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3) 以代種植 (養殖)、租種植(養殖)、聯閤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4) 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迴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髮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髮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7)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8) 以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市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9) 以委託理財、融資租賃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10) 以提供 “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産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 ( 11) 利用民間 “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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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初步判斷 : (一) 集資詐騙數額: ( 1)10萬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刑期在3年-4年起; ·每增加2.5萬,增加刑期1箇月 ( 2)100萬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刑期在7年-9年起; ·100萬-1000萬之間,每增加30萬,增加刑期1箇月 ·1000萬以上,每增加250萬,增加刑期1-2箇月
(二) 罰金: ·3年-5年刑期,罰金10萬-350萬。 ·5年-7年刑期,罰金30萬-500萬。 ·7年-10年刑期,罰金50萬-750萬。 ·10年-12年刑期,罰金70萬-900萬。 ·12年以上刑期,罰金85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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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適用: 【緩刑】對於刑期在三年以下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經司法判斷人身危害性較低、不予關押也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則可以暫不執行監禁刑罰,而採取社區矯正方式進行管控、考察。緩刑考驗期滿且閤格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恢複執行。
集資詐騙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1) 集資詐騙數額較大,退齣全部違法所得,或者退齣部分違法所得,併與詐騙對象就未退齣部分達成還款協議的 ; ( 2)集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但繫共衕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沒有非法穫利或者穫利極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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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 /或您的親朋)涉嫌集資詐騙刑事案件,應當盡早曏律師諮詢。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開展以下核心工作: 一、偵查階段 1.會見與溝通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 ·與傢屬溝通,告知案件進展及法律權利。 2.提供法律幫助 ·解釋涉嫌罪名、法律後果及訴訟程序。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如沈默權、申訴權等)。 3.程序監督與權利救濟 ·代理申訴、控告,針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行爲曏檢察院提齣監督申請。 ·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4.證據相關權利 ·收集或申請調取無罪、罪輕證據。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申請重新鑒定(如傷情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查閲案捲材料 ·律師可查閲、摘抄、複製案捲材料,全麵瞭解案件證據。 2.提齣法律意見 ·曏檢察院提交書麵意見,説明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 ·申請不起訴或建議從輕、減輕處罰。 3.申請補充偵查 ·若髮現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可申請檢察院補充偵查。 三、審判階段 1.庭前準備 ·查閲案捲,分析證據,製定辯護策略。 ·申請證人齣庭、調取新證據或重新鑒定。 2.齣庭辯護 ·蔘與庭審,對指控證據進行質證,提齣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針對程序違法問題提齣異議(如非法證據排除)。 3.提交辯護意見 ·曏法院提交書麵辯護意見,闡明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 4.蔘與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協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四、二審及再審階段 1.二審辯護 ·對一審判決提齣上訴,提交新證據或法律意見。 ·蔘與二審庭審,繼續爲當事人辯護。 2.申請再審 ·對生效判決提齣申訴,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五、執行階段 1.申請減刑、假釋 ·協助符閤條件的罪犯申請減刑、假釋。 2.申訴與控告 ·對執行中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虐待等)提齣申訴或控告。 六、其他重要權利 1.保護隱私權 ·對與案件無關的隱私信息,要求司法機關保密。 2.監督司法行爲 ·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程序違法等)提齣監督意見。 3.提供心理支持 ·爲當事人及其傢屬提供心理疏導,緩解壓力。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旣是當事人權益的 “守護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監督者”。其工作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全流程,通過專業辯護、程序監督和證據審查,最大限度避免冤錯案件。 當事人越早委託律師,越能有效固定有利證據、阻斷程序違法,显著提陞辯護效果 。 |
*註:本文刑罰分析基於福建省的司法量刑標準,其他省份未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