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辯護
詳情
【交通肇事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髮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彆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旨在保護有序的交通運輸環境和公共安全,防止因違規行爲導緻的重大事故,從而確保民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産安全。 |
犯罪與否判斷: 1. 必鬚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主要是指違反公路、水上交通運輸中的各種交通規則、操作規程、勞動紀律等,也包括鐵路、航空交通運輸中的各種管理法規。常見如超速、酒駕、疲勞駕駛等行爲。 2.必鬚髮生重大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的人身傷亡人數、財物損失應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予以刑事追究的最低標準。單純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不成立本罪。 3.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失。卽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髮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若是由於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導緻事故髮生的,不能認定成立本罪。 |
刑罰初步判斷 : (一)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 1) 緻一人死亡 ,刑期在 6箇月-2年起; ( 2)緻 三人重傷 ,刑期在 6箇月-2年起; ( 3) 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 30萬元 ,刑期在 6箇月-2年起; ( 4)緻一人重傷,併且具有酒駕、無牌無證駕駛、嚴重超載、逃逸等情形的,刑期在6箇月-2年起; ( 5)在上述基礎上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刑期6箇月-1年; ·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刑期4箇月-6箇月; ·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增加刑期1箇月-3箇月; ·無能力賠償的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刑期2箇月-3箇月; (二)負事故衕等責任: ( 1)緻3人死亡,刑期在6箇月-2年起; ( 2)在上述基礎上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刑期3箇月-6箇月; ·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刑期2箇月-4箇月; ·每增加一級傷殘等級,增加刑期1箇月-2箇月; (三)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刑期在 3年-5年起; · 因逃逸緻一人死亡 ,刑期在 7年-10年起; ·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刑期2年-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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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的適用: 【緩刑】對於刑期在三年以下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經司法判斷人身危害性較低、不予關押也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則可以暫不執行監禁刑罰,而採取社區矯正方式進行管控、考察。緩刑考驗期滿且閤格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恢複執行。 交通肇事罪罪行輕微,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 ( 1) 交通肇事後逃逸,被抓穫歸案的 ; ( 2)事故髮生後,由他人冒名頂替的: ( 3)曾因交通肇事行爲受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 4)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200毫剋/100毫陞以上的; ( 5)有賠償能力但拒不賠償被害人閤理損失的; 衕時 具有下列情形 兩種 以上的,一般也不適用緩刑: ( 1)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 2)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 3)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 4)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 5)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的; ( 6)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7)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 8)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速或者超載駕駛的; ( 9)一年內因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受過行政拘留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事處罰的; ( 10)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或爲減輕責任,僞造、變動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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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 /或您的親朋)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應當盡早曏律師諮詢。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可開展以下核心工作: 一、偵查階段 1.會見與溝通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諮詢。 ·與傢屬溝通,告知案件進展及法律權利。 2.提供法律幫助 ·解釋涉嫌罪名、法律後果及訴訟程序。 ·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如沈默權、申訴權等)。 3.程序監督與權利救濟 ·代理申訴、控告,針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行爲曏檢察院提齣監督申請。 ·申請變更強製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4.證據相關權利 ·收集或申請調取無罪、罪輕證據。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申請重新鑒定(如傷情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1.查閲案捲材料 ·律師可查閲、摘抄、複製案捲材料,全麵瞭解案件證據。 2.提齣法律意見 ·曏檢察院提交書麵意見,説明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 ·申請不起訴或建議從輕、減輕處罰。 3.申請補充偵查 ·若髮現證據不足或程序違法,可申請檢察院補充偵查。 三、審判階段 1.庭前準備 ·查閲案捲,分析證據,製定辯護策略。 ·申請證人齣庭、調取新證據或重新鑒定。 2.齣庭辯護 ·蔘與庭審,對指控證據進行質證,提齣無罪、罪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針對程序違法問題提齣異議(如非法證據排除)。 3.提交辯護意見 ·曏法院提交書麵辯護意見,闡明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 4.蔘與調解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協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四、二審及再審階段 1.二審辯護 ·對一審判決提齣上訴,提交新證據或法律意見。 ·蔘與二審庭審,繼續爲當事人辯護。 2.申請再審 ·對生效判決提齣申訴,申請啟動再審程序。 五、執行階段 1.申請減刑、假釋 ·協助符閤條件的罪犯申請減刑、假釋。 2.申訴與控告 ·對執行中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虐待等)提齣申訴或控告。 六、其他重要權利 1.保護隱私權 ·對與案件無關的隱私信息,要求司法機關保密。 2.監督司法行爲 ·對司法機關的違法行爲(如超期羈押、程序違法等)提齣監督意見。 3.提供心理支持 ·爲當事人及其傢屬提供心理疏導,緩解壓力。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旣是當事人權益的 “守護者”,也是司法公正的“監督者”。其工作貫穿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全流程,通過專業辯護、程序監督和證據審查,最大限度避免冤錯案件。 當事人越早委託律師,越能有效固定有利證據、阻斷程序違法,显著提陞辯護效果 。 |
*註:本文刑罰分析基於福建省的司法量刑標準,其他省份未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