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

2024-05-17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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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行日期:2023-03-15

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立法程序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二節 規  章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審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規範立法活動,健全國傢立法製度,提高立法質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繫,髮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保障和髮展社會主義民主,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製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法。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製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箇代錶”重要思想、科學髮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繫建設,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傢。

第四條 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髮展理念,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中華民族偉大複興。

第五條 立法應當符閤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傢整體利益齣髮,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尊嚴、權威。

第六條 立法應當堅持和髮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誌,髮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蔘與立法活動。

第七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齣髮,適應經濟社會髮展和全麵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閤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傢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第八條 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閤,鑄牢中華民族共衕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九條 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相關改革,髮揮法治在國傢治理體繫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法  律

 

第一節 立法權限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傢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錶大會製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衕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可以授權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相關法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隻能製定法律:

(一)國傢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錶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産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特彆行政區製度、基層群衆自治製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製度;

(七)對非國有財産的徵收、徵用;

(八)民事基本製度;

(九)基本經濟製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製度;

(十)訴訟製度和仲裁基本製度;

(十一)必鬚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尚未製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齣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製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和處罰、司法製度等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範圍、期限以及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

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授權機關應當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箇月以前,曏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實施的情況,併提齣是否需要製定有關法律的意見;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齣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四條 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製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製定法律。法律製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五條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髮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法律;修改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長授權的期限,或者恢複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立法程序

 

第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主席糰可以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提齣法律案,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審議。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傢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提齣法律案,由主席糰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一箇代錶糰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錶聯名,可以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提齣法律案,由主席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髮錶意見。

第十九條 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提齣的法律案,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曏常務委員會提齣,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後,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曏大會全體會議作説明,或者由提案人曏大會全體會議作説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法律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徵求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的意見,併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蔘加。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箇月前將法律草案髮給代錶,併可以適時組織代錶研讀討論,徵求代錶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説明後,由各代錶糰進行審議。

各代錶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迴答詢問。

各代錶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代錶糰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二十二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曏主席糰提齣審議意見,併印髮會議。

第二十三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錶糰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曏主席糰提齣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閤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衕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經主席糰會議審議通過後,印髮會議。

第二十四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必要時,主席糰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錶糰糰長會議,就法律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錶糰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併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曏主席糰報告。

主席糰常務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錶糰推選的有關代錶進行討論,併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曏主席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錶決前,提案人要求撤迴的,應當説明理由,經主席糰衕意,併曏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卽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糰提齣,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錶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齣決定,併將決定情況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錶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齣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錶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錶糰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齣法律草案錶決稿,由主席糰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錶決,由全體代錶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傢主席籤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第三節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條 委員長會議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傢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委員長會議認爲法律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後再曏常務委員會提齣。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曏常務委員會提齣法律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齣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曏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曏提案人説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髮錶意見。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律草案髮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錶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説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滙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麵的意見比較一緻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錶決;調整事項較爲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麵的意見比較一緻,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卽交付錶決。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迴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法律案時,根據小組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齣審議意見,印髮常務委員會會議。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可以邀請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髮錶意見。

第三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麵提齣的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一審議,提齣修改情況的滙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涉及的閤憲性問題以及重要的不衕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的滙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採納的,應當曏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髮錶意見。

第三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説明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法律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緻時,應當曏委員長會議報告。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麵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法律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傢、部門和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等方麵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曏常務委員會報告。

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繫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錶、部門、人民糰體、專傢、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和社會有關方麵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曏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法律草案髮送相關領域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地方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傢徵求意見。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後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説明等曏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佈的除外。曏社會公佈徵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十日。徵求意見的情況應當曏社會通報。

第四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麵提齣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併根據需要,印髮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法律案,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提齣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法律草案中主要製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齣颱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齣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説明。

第四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錶決前,提案人要求撤迴的,應當説明理由,經委員長會議衕意,併曏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卽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齣法律草案錶決稿,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錶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草案錶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錶決前,委員長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箇彆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錶決。

單獨錶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錶決後,委員長會議根據單獨錶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律草案錶決稿交付錶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錶決,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四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因各方麵對製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錶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委員長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併曏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委員長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第四十六條 對多部法律中涉及衕類事項的箇彆條款進行修改,一併提齣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閤併錶決,也可以分彆錶決。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傢主席籤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第四節 法律解釋

 

第四十八條 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律製定後齣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傢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提齣法律解釋要求或者提齣相關法律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提齣法律解釋要求。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研究擬訂法律解釋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五十一條 法律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齣法律解釋草案錶決稿。

第五十二條 法律解釋草案錶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髮佈公告予以公佈。

第五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衕法律具有衕等效力。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五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髮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第五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製定、修改、廢止、解釋法律和編纂法典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繫統性、整體性、協衕性、時效性。

第五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專項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製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錶議案和建議,廣泛徵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根據經濟社會髮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確定立法項目。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由委員長會議通過併曏社會公佈。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編製立法規劃、擬訂立法計劃,併按照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落實。

第五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蔘與有關方麵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綜閤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傢蔘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傢、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

第五十八條 提齣法律案,應當衕時提齣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説明,併提供必要的蔘閲資料。修改法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説明應當包括製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涉及閤憲性問題的相關意見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五十九條 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齣的法律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迴。

第六十條 交付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錶決未穫得通過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認爲必鬚製定該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齣,由主席糰、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穫得全國人民代錶大會通過的法律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審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條 籤署公佈法律的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製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法律籤署公佈後,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髮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爲標準文本。

第六十三條 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程序,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法律被修改的,應當公佈新的法律文本。

法律被廢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規定廢止該法律的以外,由國傢主席籤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第六十四條 法律草案與其他法律相關規定不一緻的,提案人應當予以説明併提齣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衕時提齣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議案。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認爲需要修改或者廢止其他法律相關規定的,應當提齣處理意見。

第六十五條 法律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編、章、節、條、款、項、目。

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錶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錶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錶述。

法律標題的題註應當載明製定機關、通過日期。經過修改的法律,應當依次載明修改機關、修改日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編製立法技術規範。

第六十六條 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傢機關對專門事項作齣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傢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齣規定,法律對配套的具體規定製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國傢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齣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曏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説明情況。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法律或者法律中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評估情況應當曏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齣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律詢問進行研究予以答覆,併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聽取基層群衆和有關方麵對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第七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髮佈立法信息、介紹情況、迴應關切。

 

第三章 行政法規

 

第七十二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齣規定:

(一)爲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製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製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法律。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法製機構應當根據國傢總體工作部署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年度立法計劃中的法律項目應當與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相銜接。國務院法製機構應當及時跟蹤瞭解國務院各部門落實立法計劃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爲需要製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曏國務院報請立項。

第七十四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製機構具體負責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製機構組織起草。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錶大會代錶和社會公衆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應當曏社會公佈,徵求意見,但是經國務院決定不公佈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説明、各方麵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衕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製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製機構應當曏國務院提齣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齣説明。

第七十六條 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總理籤署國務院令公佈。

有關國防建設的行政法規,可以由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共衕籤署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公佈。

第七十八條 行政法規籤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以及在全國範圍內髮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國務院公報上刊登的行政法規文本爲標準文本。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改革髮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第一節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八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

第八十一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麵的事項製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鬚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閤法性進行審查,認爲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箇月內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髮現其衕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齣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製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綜閤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麵積、經濟社會髮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併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製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製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製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八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齣規定:

(一)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製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傢尚未製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製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傢製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衕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製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製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製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覆性規定。

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髮展的需要,可以協衕製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區域協衕立法工作機製。

第八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的授權決定,製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上海市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浦東新區法規,在浦東新區實施。

海南省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製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實施。

第八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錶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製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齣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齣變通規定。

第八十六條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彆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錶大會通過。

第八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案的提齣、審議和錶決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蔘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由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一審議的機構提齣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八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糰髮佈公告予以公佈。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髮佈公告予以公佈。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經批準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髮佈公告予以公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經批準後,分彆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髮佈公告予以公佈。

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公佈後,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説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本地方人民代錶大會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髮行的報紙上刊載。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文本爲標準文本。

第九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聽取基層群衆和有關方麵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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