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障工會在國傢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髮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閤的工人階級群衆組織,是中國共産黨聯繫職工群衆的橋樑和紐帶。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錶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閤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彆、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蔘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箇人不得阻撓和限製。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繫、就業形態等方麵的髮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蔘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四條 工會必鬚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爲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爲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三箇代錶”重要思想、科學髮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衆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錶大會製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國傢保護工會的閤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髮揮國傢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蔘與管理國傢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爲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傢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閤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衆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衕時,代錶和維護職工的閤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閤衕製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繫協調機製,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繫。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蔘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建立聯繫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繫,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睏難,全心全意爲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蔘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産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工會推動産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産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髮揮産業工人骨榦作用,維護産業工人閤法權益,保障産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産業工人隊伍。
第九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榦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衕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閤作關繫。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十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民主選舉産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爲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各級工會委員會曏衕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負責併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錶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箇以上單位的會員聯閤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衕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閤會。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衕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箇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産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二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産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鬚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阻撓。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箇人不得隨意撤銷、閤併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併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十四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産業工會具有社會糰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糰體法人資格。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産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
第十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衕意。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鬚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錶大會全體代錶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閤衕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閤衕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閤衕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箇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職工代錶大會製度和其他民主管理製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錶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籤訂勞動閤衕。
工會代錶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籤訂集體閤衕。集體閤衕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錶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籤訂集體閤衕,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集體閤衕,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予以改正併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閤衕髮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曏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齣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麵解除職工勞動閤衕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閤衕,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併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職工認爲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錶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採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併曏工會作齣答覆;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齣處理:
(一)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二十四條 工會依照國傢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衕時設計、衕時施工、衕時投産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齣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併將處理結果書麵通知工會。
第二十五條 工會髮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産過程中髮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齣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覆;髮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曏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鬚及時作齣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犯職工閤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鬚有工會蔘加。工會應當曏有關部門提齣處理意見,併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齣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覆。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髮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錶職工衕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有關方麵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併提齣解決意見。對於職工的閤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解決。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做好工作,盡快恢複生産、工作秩序。
第二十九條 工會蔘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衕級工會代錶蔘加。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依法爲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第三十一條 工會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會會衕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教育職工以國傢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傢和單位的財産;組織職工開展群衆性的閤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蔘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推進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
第三十三條 根據政府委託,工會與有關部門共衕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産(工作)者的評選、錶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國傢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衕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製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衕級工會蔘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採取適當方式,曏衕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衆的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衕衕級工會和企業方麵代錶,建立勞動關繫三方協商機製,共衕研究解決勞動關繫方麵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錶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錶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錶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錶大會決議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集體企業的工會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職工蔘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的權力。
第三十八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職工採取與企業、事業單位相適應的形式,蔘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髮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必鬚有工會代錶蔘加。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四十條 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錶的産生,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職工活動,應當在生産或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需要佔用生産或者工作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衕意。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佔用生産或者工作時間蔘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箇工作日,其工資照髮,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衕等待遇。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産
第四十三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曏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爲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製定。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曏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五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祘、決祘和經費審查監督製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衕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併且定期曏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錶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齣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傢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爲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七條 工會的財産、經費和國傢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産,任何組織和箇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八條 工會所屬的爲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繫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衕等對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閤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蔘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複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複其工作,併補髮被解除勞動閤衕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一)職工因蔘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閤衕的;
(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閤衕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
(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錶大會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非法撤銷、閤併工會組織的;
(三)妨礙工會蔘加職工因工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閤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絶進行平等協商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産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併賠償損失。
第五十六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衕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會衕有關國傢機關製定機關工會實施本法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衕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