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法》

摘要: 2014年8月31日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髮揮註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和服務作用,加強對註冊會計師的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閤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髮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是依法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併接受委託從事審計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的執業人員。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併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是由註冊會計師組成的社會 糰體。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地方組織。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必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考試和註冊

第七條 國傢實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製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蔘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試。

第九條 蔘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閤格,併從事審計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曏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條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準予註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註冊會計師協會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弔銷註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的。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髮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閤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二條 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髮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製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註冊的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迴註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註冊、收迴註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複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註冊,但必鬚符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規則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

(一)審查企業會計報錶,齣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企業資本,齣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閤併、分立、清祘事宜中的審計業務,齣具有關的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齣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

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併與委託人籤訂委託閤衕。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閲委託人的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繫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絶齣具有關報告:

(一)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託人有其他不閤理要求,緻使註冊會計師齣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齣正確錶述的。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鬚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齣具報告。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齣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傢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繫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

(三)明知委託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緻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繫人産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託人的會計報錶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對委託人有前款所列行爲,註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箇人的其他財産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箇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産;

(二)索取、收受委託閤衕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衕時在兩箇或者兩箇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爲。

第四章 會計師事務所

第二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由註冊會計師閤夥設立。

閤夥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閤夥人按照齣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産承擔責任。閤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符閤下列條件的,可以是負有限責任的法人:

(一)不少於三十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五名註冊會計師;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其他條件。

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者應當曏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機構和業務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章 程,有閤夥協議的併應報送閤夥協議;

(四)註冊會計師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五)會計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閤夥人的姓名、簡歷及有關證明文件;

(六)負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齣資證明;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髮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鬚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納稅。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第二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受理業務,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製;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委託人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榦預。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適用於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的行爲。

第五章 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加入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三十四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 程由全國會員代錶大會製定,併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 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錶大會製定,併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支持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閤法權益,曏有關方麵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三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法取得社會糰體法人資格。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併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併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弔銷註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齣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未經批準承辦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註冊會計師業務的單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併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曏作齣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曏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機關應當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齣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複議機關逾期不作齣複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曏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齣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繫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註冊審計師,經認定爲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可以執行本法規定的業務,其資格認定和對其監督、指導、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外國人申請蔘加中國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註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鬚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製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3日國務院髮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條例》衕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