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2024-05-17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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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8月26日修訂版

目  録

第一章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爲瞭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保護、開髮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髮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卽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製。

全民所有,卽國傢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錶國傢行使。

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傢爲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併給予補償。

國傢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製度。但是,國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閤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麵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髮土地資源,製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爲。

第四條   國傢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

國傢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製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製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麵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箇人必鬚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箇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併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提齣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髮土地資源、閤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麵成績显著的單位和箇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傢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傢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箇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箇人,有保護、管理和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彆屬於村內兩箇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産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傢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傢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傢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傢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國傢所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箇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

髮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閤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箇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閤衕約定的用途閤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箇人之間、箇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曏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製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製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製: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髮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製;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製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産、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産業和基礎設施用地閤理需求,促進城鄉融閤髮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佔用耕地與開髮複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第十八條   國傢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繫。編製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緑色、可持續髮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佈局,提陞國土空間開髮、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髮、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製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十九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併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衕意後,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鬚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閤國傢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閤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二條   江河、湖泊綜閤治理和開髮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閤江河、湖泊綜閤治理和開髮利用規劃,符閤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製。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計劃、國傢産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齣閤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製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審批程序相衕,一經審批下達,必鬚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爲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曏衕級人民代錶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鬚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六條   國傢建立土地調查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衕衕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閤調查,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衕衕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傢製定的統一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八條   國傢建立土地統計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調查,定期髮佈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報、遲報,不得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資料。

統計機構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共衕髮佈的土地麵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國傢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繫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條   國傢保護耕地,嚴格控製耕地轉爲非耕地。

國傢實行佔用耕地補償製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佔用耕地的,按照 “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閤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併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降低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整治。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衕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箇彆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鬚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易地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三條   國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製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爲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

(一)經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醣等重要農産品生産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産田和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

(三)蔬菜生産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爲永久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四條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爲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衕衕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永久基本農田應當落實到地塊,納入國傢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範圍曏社會公告,併設立保護標誌。

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傢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鬚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審批。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因地製宜輪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維護排灌工程設施,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鬚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髮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箇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併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箇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迴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齣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産開髮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國傢鼓勵單位和箇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髮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髮爲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髮成農用地。

國傢依法保護開髮者的閤法權益。

第四十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鬚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後進行。禁止譭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一條   開髮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髮單位或者箇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國傢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閤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麵積,改善農業生産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産田,整治閒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箇人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負責複墾;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不符閤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專項用於土地複墾。複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爲瞭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閤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髮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爲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閤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髮併應當符閤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衕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衕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傢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併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併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繫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閤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併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産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祘併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籤訂協議;箇彆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説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閤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併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製定公佈區片綜閤地價確定。製定區片綜閤地價應當綜閤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繫、人口以及經濟社會髮展水平等因素,併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閤理的補償,併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閤法的住房財産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繫。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閤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曏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髮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併提齣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曏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齣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齣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傢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傢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齣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齣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衕有關部門製定,併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齣讓等有償使用閤衕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衕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衕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衕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籤訂臨時使用土地閤衕,併按照閤衕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閤衕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併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爲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齣讓等有償使用閤衕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穫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閤理佈局,綜閤開髮,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併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箇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衕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齣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鬚嚴格控製。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衕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彆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齣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併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編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併閤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齣賣、齣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傢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齣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爲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併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齣讓、齣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箇人使用,併應當籤訂書麵閤衕,載明土地界址、麵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齣讓、齣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錶的衕意。

通過齣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齣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籤訂的書麵閤衕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齣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齣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齣資、贈與、抵押等,蔘照衕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製定前已建的不符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迴土地使用權:

(一)爲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迴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籤訂的書麵閤衕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箇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閲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箇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齣説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箇人非法佔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佔用土地的單位或者箇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爲。

第六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箇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齣説明的,應當齣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和箇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爲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閤,併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絶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髮現國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髮現土地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齣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併給予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處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併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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