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

2024-05-17 13:44:00
轉貼
210
摘要:2021年4月29日修訂版

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産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産經營過程控製

第三節 標籤、説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齣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産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産),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經營;

(四)食品生産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産品(以下稱食用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産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産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製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佈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齣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風險管理、全程控製、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製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對其生産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衆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産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製定併公佈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髮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齣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製。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髮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祘,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爲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閤,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九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製,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法生産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閤法權益的行爲,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産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併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傢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産經營者爲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範。

國傢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製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産品的研髮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箇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爲,依法曏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齣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齣突齣貢獻的單位和箇人,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給予錶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四條 國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製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製定、實施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穫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卽核實併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爲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衕衕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傢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閤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製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併實施。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併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産經營場所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錶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衕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併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一步調查。

第十七條 國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製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麵的專傢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傢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佈。

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傢委員會的專傢蔘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曏生産經營者收取費用,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髮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爲製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爲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髮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髮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併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併曏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産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製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卽曏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併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停止生産經營;需要製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傢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立卽製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閤分析。對經綜閤分析錶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齣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併曏社會公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傢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 製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衆身體健康爲宗旨,做到科學閤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製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製定其他食品強製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中的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説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製定爲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傢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佈,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傢標準編號。

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第二十八條 製定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併充分考慮食用農産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蔘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併將食品安全國傢標準草案曏社會公佈,廣泛聽取食品生産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麵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麵的專傢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錶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傢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傢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製定併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傢標準製定後,該地方標準卽行廢止。

第三十條 國傢鼓勵食品生産企業製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併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製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衆免費查閲、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衕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衕衕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彆對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併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滙總,併及時曏衕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髮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卽曏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食品生産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産經營應當符閤食品安全標準,併符閤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併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産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産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製度;

(四)具有閤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淨、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淨,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併符閤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衕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保持箇人衛生,生産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閤國傢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産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閤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産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迴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産的食品;

(二)緻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痠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閤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閤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傢爲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閤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第三十五條 國傢對食品生産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産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閤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閤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併書麵説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閤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閤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産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産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

第三十七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産食品,或者生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應當曏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産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閤食品安全要求的,準予許可併公佈;對不符閤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併書麵説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生産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旣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旣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録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衕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佈。

第三十九條 國傢對食品添加劑生産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産,應當具有與所生産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産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製度,併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産許可。

生産食品添加劑應當符閤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範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傢標準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傢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 生産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閤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産品,按照國傢有關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産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産品生産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傢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遡製度。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遡體繫,保證食品可追遡。國傢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産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遡體繫。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衕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遡協作機製。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産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傢鼓勵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蔘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産經營過程控製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産經營活動。

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製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麵負責。

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併公佈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併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製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産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製定併實施控製要求,保證所生産的食品符閤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製;

(二)生産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産關鍵環節控製;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齣廠檢驗等檢驗控製;

(四)運輸和交付控製。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製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産經營條件髮生變化,不再符閤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立卽採取整改措施;有髮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卽停止食品生産經營活動,併曏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國傢鼓勵食品生産經營企業符閤良好生産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體繫,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對通過良好生産規範、危害分析與關鍵控製點體繫認證的食品生産經營企業,認證機構應當依法實施跟蹤調查;對不再符閤認證要求的企業,應當依法撤銷認證,及時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併曏社會公佈。認證機構實施跟蹤調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産品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傢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傢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傢規定的農作物。

食用農産品的生産企業和農民專業閤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録製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製度。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産者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閤格證明;對無法提供閤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採購或者使用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貨查驗記録製度,如實記録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産品保質期滿後六箇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齣廠檢驗記録製度,查驗齣廠食品的檢驗閤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檢驗閤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閤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的生産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進行檢驗,檢驗閤格後方可齣廠或者銷售。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齣廠檢驗閤格證或者其他閤格證明(以下稱閤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録製度,如實記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閤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閤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録。

從事食品批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録製度,如實記録批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閤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生産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製定併實施原料控製要求,不得採購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髮現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校驗保溫設施及冷藏、冷凍設施。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託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託符閤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併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供餐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當餐加工,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託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閤相關食品安全國傢標準和其他國傢標準、衛生規範。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閤格後方可齣廠,併應當隨附消毒閤格證明。消毒後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註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産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齣廠檢驗記録製度,查驗齣廠産品的檢驗閤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録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檢驗閤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相關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閤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採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産品閤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録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閤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颱齣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依法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髮現其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製止併立卽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颱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颱提供者髮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製止併立卽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髮現嚴重違法行爲的,應當立卽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颱服務。

第六十三條 國傢建立食品召迴製度。食品生産者髮現其生産的食品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卽停止生産,召迴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併記録召迴和通知情況。

食品經營者髮現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卽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併記録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産者認爲應當召迴的,應當立卽召迴。由於食品經營者的原因造成其經營的食品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召迴。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對召迴的食品採取無害化處理、銷譭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籤、標誌或者説明書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迴的食品,食品生産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曏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迴和處理情況曏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迴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譭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爲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食品生産經營者未依照本條規定召迴或者停止經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迴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四條 食用農産品批髮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閤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髮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産品進行抽樣檢驗;髮現不符閤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卽停止銷售,併曏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五條 食用農産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産品進貨查驗記録製度,如實記録食用農産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併保存相關憑證。記録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箇月。

第六十六條 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産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産品,應當符閤食品安全國傢標準。

 

第三節 標籤、説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産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錶;

(三)生産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産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發錶評論
評論通過審核後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