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4-05-17 1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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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4月29日修訂版

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彆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産安全及其他閤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箇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衆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髮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髮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政策,製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併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併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糰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製教育的內容。

新聞、齣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傢對機動車實行登記製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齣廠閤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箇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閤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髮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閤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曏申請人説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箇人不得髮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併監製。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閤機動車國傢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傢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傢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産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齣廠時經檢驗符閤機動車國傢安全技術標準,穫得檢驗閤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閤格標誌、保險標誌,併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併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髮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衕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閤機動車國傢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髮給檢驗閤格標誌。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傢實行機動車強製報廢製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衕用途,規定不衕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鬚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誌圖案,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誌圖案、警報器或者標誌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箇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拚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髮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彆代號;

(三)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閤格標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閤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十七條 國傢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製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製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閤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閤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髮給相應類彆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閤格的,可以髮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箇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併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傢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蔘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閤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傢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纍積記分製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纍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閤格的,髮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纍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閤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傢標準,併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製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曏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緑燈、黃燈組成。紅燈錶示禁止通行,緑燈錶示準許通行,黃燈錶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麵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閤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併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髮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髮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曏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併提齣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齣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齣現坍塌、坑漕、水譭、隆起等損譭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譭、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併及時修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髮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併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箇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衕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衕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併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曏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閤格,符閤通行要求後,方可恢複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閤國傢標準。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爲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隻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製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衆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製交通的措施,或者作齣與公衆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曏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製。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髮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製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麵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爲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併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麵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閤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併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併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託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髮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卽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併在來車方曏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曏、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製,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曏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製,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註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製,但是不得逆曏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繫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爲。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爲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曏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爲。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彆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鬥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裡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裡。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髮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曏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併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髮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箇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髮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卽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卽搶救受傷人員,併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髮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卽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卽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髮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産損失,併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髮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卽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併採取措施,盡快恢複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籤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併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蔘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蔘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曏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髮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髮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髮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髮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蔘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製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閤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範。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髮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併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繫;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繫,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箇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爲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爲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指令,有權拒絶執行,併衕時曏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予以處罰。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齣違法行爲,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弔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絶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箇月機動車駕駛證,併處一韆元以上二韆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併處一韆元以上二韆元以下罰款,弔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弔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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