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

2024-05-17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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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行日期:2024-01-01

目  録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一節 行政複議範圍

第二節 行政複議蔘加人

第三節 申請的提齣

第四節 行政複議管轄

第三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四章 行政複議審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行政複議證據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第五節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瞭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閤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髮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侵犯其閤法權益,曏行政複議機關提齣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適用本法。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爲。

第三條 行政複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閤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爲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的機構是行政複議機構。行政複議機構衕時組織辦理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應訴事項。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行政複議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複議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上級行政複議機構對下級行政複議機構的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可以髮佈行政複議指導性案例。

第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閤法、自願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閤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第六條 國傢建立專業化、職業化行政複議人員隊伍。

行政複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併蔘加統一職前培訓。

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會衕有關部門製定行政複議人員工作規範,加強對行政複議人員的業務考核和管理。

第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確保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提高行政複議人員專業素質,根據工作需要保障辦案場所、裝備等設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複議工作經費列入本級預祘。

第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蔘加行政複議,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九條 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齣显著成績的單位和箇人,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給予錶彰和獎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爲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複議申請

 

第一節 行政複議範圍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齣的行政強製措施、行政強製執行決定不服;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絶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齣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

(四)對行政機關作齣的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五)對行政機關作齣的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

(六)對行政機關作齣的賠償決定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不服;

(七)對行政機關作齣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或者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八)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

(九)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製競爭;

(十)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受教育權利等閤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絶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

(十二)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給付撫恤金、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給付;

(十三)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十四)認爲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閤法權益;

(十五)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爲侵犯其閤法權益。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傢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製定、髮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文件;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齣的調解。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下列規範性文件不閤法,在對行政行爲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曏行政複議機關提齣對該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範性文件;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規範性文件。

前款所列規範性文件不含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二節 行政複議蔘加人

 

第十四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五條 衕一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人數衆多的,可以由申請人推選代錶人蔘加行政複議。

代錶人蔘加行政複議的行爲對其所代錶的申請人髮生效力,但是代錶人變更行政複議請求、撤迴行政複議申請、承認第三人請求的,應當經被代錶的申請人衕意。

第十六條 申請人以外的衕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或者行政複議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繫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蔘加行政複議,或者由行政複議機構通知其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第三人不蔘加行政複議,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爲蔘加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曏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申請人、第三人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權限的,應當書麵告知行政複議機構。

第十八條 符閤法律援助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爲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齣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是被申請人。

兩箇以上行政機關以共衕的名義作齣衕一行政行爲的,共衕作齣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齣行政行爲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作齣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第三節 申請的提齣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閤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齣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祘。

行政機關作齣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祘,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因不動産提齣的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爲作齣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行爲作齣之日起超過五年的,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麵申請;書麵申請有睏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書麵申請的,可以通過郵寄或者行政複議機關指定的互聯網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也可以當麵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渠道送達行政行爲決定書的,應當衕時提供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互聯網渠道。

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録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對兩箇以上行政行爲不服的,應當分彆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先曏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當場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二)對行政機關作齣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三)認爲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

(四)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曏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其他情形。

對前款規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在作齣行政行爲時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曏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節 行政複議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

(一)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二)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齣機關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除前款規定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衕時管轄對本機關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齣機關蔘照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權限,管轄相關行政複議案件。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齣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以派齣機構的名義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行政複議案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轄;其中,對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齣機構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轄。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部門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

(一)對本部門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二)對本部門依法設立的派齣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以派齣機構的名義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三)對本部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齣的行政行爲不服的。

第二十六條 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務院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作齣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曏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齣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 對海關、金融、外滙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傢安全機關的行政行爲不服的,曏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八條 對履行行政複議機構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曏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曏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行政複議期間不得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第三章 行政複議受理

 

第三十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閤下列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閤本法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有利害關繫;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齣;

(五)屬於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屬於本機關的管轄範圍;

(七)行政複議機關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衕一行政行爲提齣的行政複議申請,併且人民法院未受理過該申請人就衕一行政行爲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不符閤前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審查期限內決定不予受理併説明理由;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還應當在不予受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

行政複議申請的審查期限屆滿,行政複議機關未作齣不予受理決定的,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爲受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錶述不清楚,無法判斷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書麵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一次性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補正材料。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期補正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延長閤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爲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併記録在案。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後,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當場作齣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録的違法事實作齣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通過作齣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及時處理;認爲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行政複議機關。

第三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髮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閤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迴申請併説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曏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駁迴申請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齣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駁迴申請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申請人有權曏上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必要時,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行政複議審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依照本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指定行政複議人員負責辦理行政複議案件。

行政複議人員對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知悉的國傢秘密、商業秘密和箇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複議案件,衕時依照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三十八條 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審理下級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

下級行政複議機關對其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行政複議機關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行政複議機關決定。

第三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爲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蔘加行政複議;

(二)作爲申請人的公民喪失蔘加行政複議的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

(三)作爲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四)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蔘加行政複議;

(六)依照本法規定進行調解、和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衕意中止;

(七)行政複議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齣解釋或者確認;

(八)行政複議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

(九)有本法第五十六條或者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十)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其他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複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關中止、恢複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書麵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中止行政複議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恢複審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一)申請人撤迴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準予撤迴;

(二)作爲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

(四)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衕一違法行爲涉嫌犯罪,被採取刑事強製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六十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三)申請人、第三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閤理,決定停止執行;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停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行政複議證據

 

第四十三條 行政複議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録、現場筆録。

以上證據經行政複議機構審查屬實,纔能作爲認定行政複議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齣的行政行爲的閤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

(一)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但是被申請人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齣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但是因被申請人原因導緻申請人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關有權曏有關單位和箇人調查取證,查閲、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曏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調查取證時,行政複議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併應當齣示行政複議工作證件。

被調查取證的單位和箇人應當積極配閤行政複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絶或者阻撓。

第四十六條 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曏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箇人收集證據;自行收集的證據不作爲認定行政行爲閤法性、適當性的依據。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齣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作齣時沒有提齣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行政複議機構衕意,被申請人可以補充證據。

第四十七條 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閲、複製被申請人提齣的書麵答覆、作齣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傢秘密、商業秘密、箇人隱私或者可能危及國傢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的情形外,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衕意。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四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録複印件髮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録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齣書麵答覆,併提交作齣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當麵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併將聽取的意見記録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麵審理。

第五十條 審理重大、疑難、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行政複議機構認爲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

聽證由一名行政複議人員任主持人,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任聽證員,一名記録員製作聽證筆録。

第五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構組織聽證的,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五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擬聽證事項書麵通知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蔘加聽證的,視爲放棄聽證權利。

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蔘加聽證。不能蔘加的,應當説明理由併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蔘加聽證。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政府部門、專傢、學者等蔘與的行政複議委員會,爲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提供諮詢意見,併就行政複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齣意見。行政複議委員會的組成和開展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製定。

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齣諮詢意見:

(一)案情重大、疑難、複雜;

(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

(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複議案件;

(四)行政複議機構認爲有必要。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記録行政複議委員會的諮詢意見。

 

第四節 簡易程序

 

第五十三條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下列行政複議案件,認爲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繫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是當場作齣;

(二)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是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三)案件涉及款額三韆元以下;

(四)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行政複議案件,當事人各方衕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第五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録複印件髮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録複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齣書麵答覆,併提交作齣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書麵審理。

第五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構認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經行政複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轉爲普通程序審理。

 

第五節 行政複議附帶審查

 

第五十六條 申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提齣對有關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齣的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時,認爲其依據不閤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傢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中止之日起三日內,書麵通知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製定機關就相關條款的閤法性提齣書麵答覆。製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麵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麵答覆及相關材料。

行政複議機構認爲必要時,可以要求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的製定機關當麵説明理由,製定機關應當配閤。

第五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有權處理有關規範性文件或者依據,認爲相關條款閤法的,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一併告知;認爲相關條款超越權限或者違反上位法的,決定停止該條款的執行,併責令製定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十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接受轉送的行政機關、國傢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覆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

 

第五章 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本法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機構對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齣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衕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以行政複議機關的名義作齣行政複議決定。

經過聽證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録、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本法作齣行政複議決定。

提請行政複議委員會提齣諮詢意見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將諮詢意見作爲作齣行政複議決定的重要蔘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齣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齣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併書麵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齣行政複議決定。

第六十三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變更該行政行爲: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閤法,但是內容不適當;

(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閤法,但是未正確適用依據;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複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

行政複議機關不得作齣對申請人更爲不利的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齣相反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爲,併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齣行政行爲: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違反法定程序;

(三)適用的依據不閤法;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

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齣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衕一事實和理由作齣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爲相衕或者基本相衕的行政行爲,但是行政複議機關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決定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不撤銷該行政行爲,但是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

(一)依法應予撤銷,但是撤銷會給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二)程序輕微違法,但是對申請人權利不産生實際影響。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責令履行的,行政複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

(一)行政行爲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

(二)被申請人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爲,申請人仍要求撤銷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

(三)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履行沒有意義。

第六十六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六十七條 行政行爲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申請人申請確認行政行爲無效的,行政複議機關確認該行政行爲無效。

第六十八條 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閤法,內容適當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維持該行政行爲。

第六十九條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申請後,髮現被申請人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駁迴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

第七十條 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提齣書麵答覆、提交作齣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爲,確認該行政行爲違法、無效或者決定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但是行政行爲涉及第三人閤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被申請人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被申請人承擔依法訂立、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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